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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國資委發細則征求意見 規範國有産權交易

  新華網北京3月16日電 (記者樊曦)爲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爲,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發布《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确規定國有産權轉讓價格應以資産評估結果爲基礎,對涉嫌侵犯國有資産合法權益的,國資監管機構可以要求終結交易。


  據了解,該征求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京、津、滬、渝4地國資委和産權交易機構研究并拟定。意見稿共分八章,涉及國有産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布、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産權交易的具體環節。


  意見稿規定,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後,通過産權交易機構發布産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活動。


  意見稿指出,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挂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标的資産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範圍内設定新的挂牌價再次進行公告。新的挂牌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産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後,再發布産權轉讓公告。


  爲了保護國有資産在産權轉讓過程中不受損失,意見稿規定,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産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産權交易機構終結産權交易。


  按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産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标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産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内容。在産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産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産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隻産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産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挂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爲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意見稿要求,産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産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受讓方應在産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将産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産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産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爲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