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早期黃金與黃金貨幣問題研究

時間:2021.06.25 21916 字號

黃金具有美麗的光澤和優越的性能,是古代中國很早認識和利用的金屬之一,其功能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在我國史前、商朝和西周時期,黃金僅用作貴族的飾品或部族的祭祀用品。戰國末期,最早的黃金貨幣楚金版出現在楚國。西漢時期的馬蹏金、麟趾金,基本功用應系祭祀而非貨幣,西漢史料中記載的黃金,大部分是使用黃金衡量的價值尺度,實際支付時可以是銅錢或爵位等,當時並不存在巨量黃金。

 西漢的黃金作為價值尺度,除使用銅錢,還可以使用爵位等其他物品進行兌現。

 西漢歷史上最大的兩次賜金一次為二十餘萬斤,一次為五十萬金,兩次賜金事實上有很大部分是用爵位折抵的。這兩次的賞賜皆是發生在大勝匈奴之後,漢武帝按照規定對建有軍功的將士賞賜黃金與爵位。

 由於兩次戰爭之後需要賞賜的黃金數量太多,而府庫已近枯竭,於是漢武帝特設武功爵來替代黃金賞賜給將士。

 黃金最早是以飾品、祀品的角色為當時的顯貴所擁有和使用。中國古代的黃金貨幣最早見於戰國晚期的楚國,是以金版的形式作為稱量貨幣使用;楚金版背面的布紋是鑄造過程中從泥范上的布痕翻印而來,而非打印銘文或捏握泥模形成。

 西漢的馬蹏金、麟趾金的基本功用是祭祀而非貨幣,其上的“上”“中”“下”銘文可能代表了用於宗廟祭祀時擺放的位置或組合,而非指成色高下,也不是作坊之代號。

 西漢黃金尊為“上幣”,天子經常用於賞賜,但文獻中所述之“賜金”之數並非皆用真金,常以銅錢或爵位代之;海昏侯劉賀墓出土大量黃金只是個別特例(與之身份相關),漢代並沒有傳言中所說的巨量黃金,所謂的西漢巨量黃金消失之謎是個偽命題。

 “西漢巨量黃金消失之謎”是偽命題

 自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出土數量可觀的黃金之後,“西漢巨量黃金消失之謎”又成為了人們的熱門話題,在各類媒體及文博界、金融界盛傳。其實,西漢多黃金的認識由來已久。如《宋史·杜鎬列傳》中載有太宗所問:“西漢賜與悉用黃金,而近代為難得之貨,何也”[50];

 明末清初大學問家顧炎武在其《日知錄》卷一“黃金”條下認為:“漢時黃金,上下通行”;趙翼在其《廿二史劄記》卷三“漢多黃金”條更說到:“古時不以白金為幣,專用黃金,而黃金甚多。”這些記載說明在宋明時期,中國古代學者就已經有了西漢多金的認識。

 那後人是依據什麼提出西漢擁有巨量黃金的?這主要是由於《史記》《漢書》中有大量西漢皇帝賞賜黃金的記載,數量從數十斤到數十萬斤不等。此外,黃金被記載用做禮聘、饋贈、賄賂、貯藏及對外貿易的數量亦十分巨大。如史料載:

 《史記·平準書》:“其明年,大將軍、驃騎大出擊胡,得首虜八九萬級,賞賜五十萬金,漢軍馬死者十餘萬匹,轉漕車甲之費不與焉。”《漢書·食貨志》:“此後四年,衛青比歲十餘萬眾擊胡,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漢書·惠帝紀》:“賜給喪事者,二千石錢二萬,……視作斥上者,將軍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漢書·文帝紀》:“其益封太尉勃邑萬戶,賜金五千斤。丞相平、將軍嬰邑各三千戶,金二千斤。朱虛侯章、襄平侯通邑各二千戶,金千斤。封典客揭為陽信侯,賜金千斤。”《史記·梁孝王世家》:“孝王未死時,財以巨萬計,不可勝數。及死,藏府余黃金尚四十餘萬斤,他財物稱是。”

 儘管有學者提出,“金”字在西漢並不一定指黃金,但從文獻記載來看,《史記》《漢書》中的“黃金若干斤”“金若干斤”中的“金”,都是指黃金是沒有問題的。首先,《史記》和《漢書》中有大量“金”與“黃金”混用的情況。如《史記·高祖本紀》:“高祖曰善,賜黃金五百斤”;《漢書·高帝紀下》則為:“上曰善,賜金五百斤”;《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嘉上印綬免,賜金二百斤”;《漢書·外戚傳下》則為:“成帝‘賜(嘉)黃金二百斤’”。

 特別是《史記》本身就有混用的情況,如《高祖本紀》載:“予陳平金四萬斤,以間疏楚君臣”;而《陳臣丞相世家》則載:“漢王以為然,乃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

 其次,西漢制定的《二年律令》中有大量用“金”指代黃金的法律條文。如《雜律》載:諸有責(債)而敢強質者,罰金四兩;《錢律》載: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具律》載:贖死,金二斤八兩。

 再者,西漢時期我國的冶金技術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人們對各種常見金屬已經有了明確的認識。如《二年律令·金布律》載:“採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為成器,有(又)五稅一。采鉛者十稅一。採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這表明西漢時期官府已經按照開採金屬的種類徵收礦產稅了,必然也對各種金屬有了很深的認識。

 既然西漢史料中的“金”與“黃金”皆指黃金,那麼是否意味着西漢的黃金真如史料中記載的那樣數量巨大的?

 其實不然,雖然西漢史料中記載的用於賞賜、賄賂、禮聘的黃金數量驚人,但這些黃金很多時候只是價值尺度,並不是真正使用黃金支付。

 如《漢書·王莽傳》中:“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莽深辭讓,受四千萬,而以其三千三百萬予十一媵家”。此處即黃金為價值尺度,實際以銅錢支付的例證。如果“黃金二萬斤”沒有進一步解釋“為錢二萬萬”,後人會誤以為當時以黃金支付,而事實上卻是以銅錢支付的。

 而且在西漢時期的《二年律令》中,有大量罰款都標明為“罰金”,但《金布律》中明確說明了民眾可以用銅錢來代替黃金用於支付罰款:“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及當受購、償而毋金,及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除其罰、贖、責(債),及為人除者,皆許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縣十月平賈(價)予錢,為除”。

 西漢的黃金作為價值尺度,除使用銅錢,還可以使用爵位等其他物品進行兌現。

 西漢歷史上最大的兩次賜金一次為二十餘萬斤,一次為五十萬金,兩次賜金事實上有很大部分是用爵位折抵的。這兩次的賞賜皆是發生在大勝匈奴之後,漢武帝按照規定對建有軍功的將士賞賜黃金與爵位。

 這種賞賜只以軍功的大小來決定,並不以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資源以供賞賜而決定,所以史料中才會記載:“於是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贓罪;請置賞官,名日武功爵。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由於兩次戰爭之後需要賞賜的黃金數量太多,而府庫已近枯竭,於是漢武帝特設武功爵來替代黃金賞賜給將士。

 武功爵之所以可以替代黃金賞賜,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西漢爵位是可以用金錢來買賣的。民眾既可以從政府買入爵位,也可以彼此進行爵位的買賣交易。如史載文帝時:“夏四月,大旱,蝗……民得賣爵”。

 所以,西漢爵位是可以標價買賣的,這也解釋了為何武功爵後會標明每級的價格,而且用黃金計算出了武功爵的總價值為三十餘萬金。

 因此,儘管史料中記載的兩次因軍功而賞賜的黃金達七十餘萬金,但如果去除武功爵折抵的部分,同時除去可能使用其他軍功爵位、銅錢等折抵的部分,府庫實際支付的黃金是十分有限的,遠達不到文獻記載的數量。

 此外,西漢另一次較大規模的黃金記載發生在漢高祖時期,劉邦:“予陳平金四萬斤,以間疏楚君臣”。劉邦賜予陳平財物的目的是用於賄賂項羽身邊諸人,所以此處黃金很有可能是價值四萬金的珠玉財寶及金錢,完全為黃金的可能性不大。

 鑒於西漢時期存在黃金作為價值尺度,而在實際支付時使用銅錢、爵位或其他財物的現象,所以文獻中記載的黃金與實際存在的黃金是有很大區別的。

 那麼既然不用黃金支付,為何西漢史料要使用黃金作為價值尺度來計價?

 這是由黃金在西漢的地位決定的。早在秦代,黃金即被定為“上幣”,西漢時期黃金“上幣”的地位並未改變。

 黃金“上幣”職能的形成,一方面源於黃金早期的飾品、祭品功能,系供統治階層在祭祀、朝覷、通問、酬功、待賓、嫁娶等場合,以享、納、賜、贈、賄、鬻、聘等方式,在其上下、相互之間,作財富轉移、再分配、寶藏等用。

 另一方面是由於秦代及西漢前期屬於我國金屬鑄幣發展的早期,銅錢的重量和價值都不穩定,所以政府在法律文書等重要文件中需要更加穩定的價值尺度,而黃金恰好具備這樣的功能。

 所以西漢時期,官方使用黃金作為價值尺度進行財物計算的情況比較普遍,這也導致了《史記》《漢書》中出現了大量與黃金有關的記載。但這些記載大多數也只是價值尺度,並不是後人以為的黃金實物。

 不過,隨着銅錢制度的不斷完善,東漢時期已經不再需要使用黃金執行“上幣”的職能了,所以自此時起文獻中的黃金就逐漸僅用來指代黃金實物了,出現的次數也就迅速減少了。

 所以,“西漢巨量黃金消失之謎”本身就是個偽命題。西漢史料中所記載的黃金,大部分是使用黃金進行計價的價值尺度,並不是實際存在的黃金。而之所以在西漢時期黃金會作為價值尺度大量出現在史料中,則是由黃金的“上幣”地位決定的。

 編者注:本文中的“斤”與“金”不同義,為了尊重文獻,不作修改;其中,一“金”在古代可能指一枚銅錢。(轉載中國黃金網)